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 第6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6條
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妥適採取防護消音、消影之措施。 錄音帶、錄影帶外部應載明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之姓名或代號、訊問或詢問之時間,如檢察機關已分案者,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載明;於不予續錄時,應加以封緘後由錄製者簽名。 數位磁碟或其他以數位方式儲存之裝置外部應記載足以識別該案之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