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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6條

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妥適採取防護消音、消影之措施。 錄音帶、錄影帶外部應載明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之姓名或代號、訊問或詢問之時間,如檢察機關已分案者,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載明;於不予續錄時,應加以封緘後由錄製者簽名。 數位磁碟或其他以數位方式儲存之裝置外部應記載足以識別該案之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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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