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 第4條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4條

檢察機關於受理請求權人之聲請後或認有必要時,應在各檢察機關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該刑事裁判業已確定,並載明裁判確定屆滿一年之截止日期,及得於該期間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意旨。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或請求權人之聲請係於公告後提出者,得不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