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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 第9條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9條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經檢察官准許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二、領取之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或實際領得之金錢數額。 前項情形,委由他人代領者,並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領取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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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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