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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定之告誡書、聲明異議決定書及各類通知書之送達,依 左列方式及順序行之: 一、由警察人員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送達應受送達人,但 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二、執行送達之警察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送達於其同居之父母 、配偶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 三、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前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 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項規定為之者,得將各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村里長辦公 處所,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之門首 ,以為送達。 前三項之送達應作成送達證書,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 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經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簽證,並記明其事由後 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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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