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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應受送達人戶籍住址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公示送達之規定為送達。 公示送達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陳報其直屬上級長官同意 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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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