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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通知及送達
本條例第八條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 住址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四、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前項通知書,應送達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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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及送達」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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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