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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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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行為人經拘提不到;或經逕行拘提而法院不核發拘票;或因另案在監獄、 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而無法通知到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 案者,警察機關得檢具流氓事證,逕行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借提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之被移送裁定人審理 流氓案件,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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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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