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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警察機關發現行為人有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行為,同時觸犯或另犯刑事法 律所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者,應將行為人連同刑事卷證 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並同時檢具流氓事證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治安法庭發現警察機關支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將行為人隨案移送治安 法庭者,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提回解送檢察官處理。 前二項移送之行為人,如檢察官不予羈押或起訴後法院不予接押,或嗣後 於偵﹑審中有停止﹑撤銷羈押之情形,均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將其解送 該管法院治安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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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