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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移送案件時,應檢具具體事證及告誡書、決定書、認定 文件、被移送人全身正面彩色照片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 明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及移送理由。 四、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有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 但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上認有需要時,應補送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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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