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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有關治安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派駐 直轄市﹑縣 (市) 之治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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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訂定之。第2條依本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應秉承本條例之制定意旨,就該管案件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以求毋…第4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事證:一、檢舉書﹑自白書。二…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認定之。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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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