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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應秉承本條例之制定意旨,就該管案件有利 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以求毋枉毋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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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有關治安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派駐直轄市﹑縣(市)之治安單位。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事證:一、檢舉書﹑自白書。二…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複審及第十條審核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就所提具體事證審查,並將其認定以書面通知…
第27條
警察機關發現行為人有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行為,同時觸犯或另犯刑事法律所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第48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施以一年之輔導,其期間之計算,自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法院裁定許可免予繼…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有關治安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派駐直轄市﹑縣(市)之治安單位。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事證:一、檢舉書﹑自白書。二…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認定之。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 第1條
看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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