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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12條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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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有關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第3條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第4條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第5條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給與獎金。第6條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者,獎金給與最…第7條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第8條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第9條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第10條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人,檢舉組織犯罪,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第11條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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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