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 第8條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8條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