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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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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