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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7條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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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