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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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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動物及其產品,係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動物及其產品。第3條本辦法所稱植物及其產品,係指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三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栽培介質。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便利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應設置檢舉信箱或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或電腦網…第5條檢舉人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網址或任何方式向受理檢舉機…第6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等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其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應保密之…第7條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緝獲物價值比率核發檢舉人獎金如下:一、價值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第7-1條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五倍計算核發,…第8條(刪除)第9條本辦法所訂獎金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列預算支應。第9-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處理終結之案件,查緝機關人員,依修正後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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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