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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

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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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