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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7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價值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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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