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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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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