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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合併設置,限於同一申請案,同時設置二種以上之殯葬設施者。 前項合併設置共用應有設施者,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整體規劃設置,並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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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