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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殯葬禮儀服務業已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得依原運用項目繼續運用。但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運用項目有變動時,應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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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