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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 第86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86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禮儀師違反
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其情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三年內並不得再核發禮儀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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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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