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殯葬管理條例 › 第92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92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新受託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91條看 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第9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