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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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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4條
執行業務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或講習。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訓練或講習者,應事 先以書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因突發事故無法參加者,應於訓練或講 習結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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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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