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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5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神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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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