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 第6條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6條

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執行左 列業務: 一、協助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工作,並向負責人提供有關管理之建 議。 二、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