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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第7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本法或有關公害防治法規,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 四、執業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未依規定執行其業務,情節 嚴重者。 五、具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因前項第一、二、三、四銷撤銷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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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