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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3條

本公債掉換手續,於債票印就後限期全部辦理完竣,其掉換起訖日期由財政部公告之,在規定掉換期內,持票人應將所持舊發外幣債券持向當地經理銀行申請掉換,逾期未請掉換者,其所持之舊發外幣債券一律作廢。 本公債在國外掉換手續,均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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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