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 第7條

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7條

本公債專為掉換前條所列舊發外幣債券,實際銷售,截至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尚未到期償還之部份,其在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後最近兩期之息票,一律截算至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底止,照其應付利息金額加入本金一併換發本公債,至抵押部份,由財政部另行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