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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第5條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至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嗣後每屆六個月還本一次。分二十五期,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息全數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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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