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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19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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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