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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7條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承攬契約,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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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