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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0條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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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