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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9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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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