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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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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 三 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合格登記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執業講習、實施編組營運、推選小組長,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並應依規定執行排班出車服務等自律及公益事項。 前項小組長當選人應推選自律委員、成立自律委員會,並於自律委員會成立後三十日內將自律公約送航空警察局臺北、高雄分局核定。 自律公約尚未經核定前,沿用前屆之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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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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