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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26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6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
第十條
第一款、第三款及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
第十二條
規定。 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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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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