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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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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0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之人、車登記,應依規定日期、時間親自駕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審查表各乙份,接受證照審查與車輛檢查外,並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四、行車執照。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六、最近六個月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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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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