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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53條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 第 一 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航空函件及航空郵政包裹運費應低於一般航空貨物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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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用航空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1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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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