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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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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5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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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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