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法 › 第58條

民用航空法 第5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民用航空法 全文第5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