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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48條

第 六 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 第 一 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如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先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二十四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停業或結束營業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規則,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第二項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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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用航空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4條航空器所有人應於依第八條申請登記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第四十八條申請許可前,投保責任保險。…第110-3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第112條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

「民用航空運輸業」的其他條文

第49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二、有限…第49-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設置具公益性之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公益性獨立…第50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取得國際航權及時間帶,並持有航線證書後,方得在指定航線上經營國際定期航空運輸…第5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第52條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第53條航空函件及航空郵政包裹運費應低於一般航空貨物運價。第54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對航空函件,應在客貨之前優先運送。第55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第56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有關營運者。二、有關財務者。三、…第57條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第58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增減資本…第58-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第59條民航局為應公共利益之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調整或增闢指定航線。第60條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第6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其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之。第62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定有期限者,期滿後非依法再行申請核准,不得繼續營業。第63條(刪除)第63-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業項目、資格條件之限制、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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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