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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10條

無線電對講機之通話應力求簡潔,每次通話不得超過五分鐘,前後次通話 時間應至少間隔一分鐘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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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