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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限制事項
無線電對講機共四十頻道,其載波頻率指配如左: 頻道 載波頻率 (兆赫) 一、 二六‧九六五 二、 二六‧九七五 三、 五六‧九八五 四、 二七‧○○五 五、 二七‧○一五 六、 二七‧○二五 七、 二七‧○三五 八、 二七‧○五五 九、 二七‧○六五 一○、 二七‧○七五 一一、 二七‧○八五 一二、 二七‧一○五 一三、 二七‧一一五 一四、 二七‧一二五 一五、 二七‧一三五 一六、 二七‧一五五 一七、 二七‧一六五 一八、 二七‧一七五 一九、 二七‧一八五 二○、 二七‧二○五 二一、 二七‧二一五 二二、 二七‧二二五 二三、 二七‧二三五 二四、 二七‧二四五 二五、 二七‧二五五 二六、 二七‧二六五 二七、 二七‧二七五 二八、 二七‧二八五 二九、 二七‧二九五 三○、 二七‧三○五 三一、 二七‧三一五 三二、 二七‧三二五 三三、 二七‧三三五 三四、 二七‧三四五 三五、 二七‧三五五 三六、 二七‧三六五 三七、 二七‧三七五 三八、 二七‧三八五 三九、 二七‧三九五 四○、 二七‧四○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無線電對講機之頻道,可具有第十三條所列之二個以上或全部頻道。

「限制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8條無線電對講機不得無照使用。第9條無線電對講機不得作任何性能之改變或加裝任何形式之射頻功率放大器。第10條無線電對講機之通話應力求簡潔,每次通話不得超過五分鐘,前後次通話時間應至少間隔一分鐘以上。第11條無線電對講機之通話以語音為限,並不得接入公眾通信網路。第12條使用無線電對講機時,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其他正常通信。第14條自二六‧九六○至二七‧二八○兆赫(中間頻率為二七‧一二○兆赫)頻帶係分配予工業、科學及醫療用…第15條無線電對講機之頻道,可具有第十三條所列之二個以上或全部頻道。第16條無線電對講機需設置固定天線時,應按專用電信設置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第17條無線電對講機之器材規格應符合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審定之規範,並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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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