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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14條

自二六‧九六○至二七‧二八○兆赫 (中間頻率為二七‧一二○兆赫) 頻 帶係分配予工業、科學及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使用。在該頻帶內之無線 電對講通信,必須承受上述各類設備可能發生之妨礙性干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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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