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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18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民間機構於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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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條
看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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