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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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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第3條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範圍…第4條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營運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第5條自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第7條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第8條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營運收入…第9條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第10條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第12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民間機…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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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