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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營運收入內不敷支應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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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