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11條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醫療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由民間機構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