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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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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