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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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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