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14條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民間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